危险废物处置-巴洛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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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5:32:54

车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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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范

  车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范 车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国家、地方关于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弃物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以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活动,并对产生的各种危险废弃物品进行监督检查。

  1.定义:指企业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其对周围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的影响的行为。例如:制鞋、纺织品生产中使用过的金属制品(如铁锈)被列入该标准中的“易燃液体”;染料生产中使用的油墨产品为其中之一;塑料生产中用到的胶水是其中之一。2.适用范围:

  3.1用于危险废弃物品分类的危险货物种类包括:医疗垃圾、放射性物质和化学试剂;腐蚀品及其包装物;化工原料(不含农药)、合成材料与中间产物。(根据GB8978-1996)第6部分第三条规定的危险废物特性可分为物理毒害性和生物毒害两种。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3.2利用危害程度不同,又能导致不同的有害影响。比如说: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会对鱼类有较大伤害,通过摄食、吸入会使水中带菌死亡。另外还含有重金属和其他具有刺激性的有毒化合物。3.法律依据:

  1.国务院令第166号第二批实施的国家重点排污许可制度;

  2.由设区的市级人民***经济贸易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确定的重要行业、领域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3.省环保厅颁发的地方级以上环保产业许可证;

  4.县以上城市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原审批权限核准的其他行业的排污登记证明文件予以公布;

  5.省级环保局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后实施监督管理。

  6.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将上述要求报上一级相关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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